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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職務發明制度。鼓勵和引導企事業單位依法建立健全發明報告、權屬劃分、獎勵報酬、糾紛解決等職務發明管理制度。探索完善創新成果收益分配制度,提高骨干團隊、主要發明人收益比重,保障職務發明人的合法權益。按照相關政策規定,鼓勵國有企業賦予下屬科研院所知識產權處置和收益分配權。”前不久出臺的《國務院關于新形勢下加快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的若干意見》(下稱《意見》)對職務發明制度作出了進一步部署。在上海大學知識產權學院院長陶鑫良看來,職務發明制度直接影響和決定了創新人才及其所在單位進行科技創新和轉化運用的積極性,《意見》強調完善職務發明制度,對全面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知識產權強國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意見》第十四條明確鼓勵和引導企事業單位依法建立職務發明管理制度。從近幾年來我國專利法修改到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出臺,從去年3月頒布的《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到這次《意見》的印發,都高度重視職務發明制度,對我國職務發明制度建設及其規范更加細化、全面、明確。”陶鑫良表示,我國在職務發明制度建設上的努力,有助于將科技人員的發明創造之能力、潛力、活力,與企事業單位的研究開發之物力、財力、實力進行最優化的整合,為我國孕育一系列重大發明創造、催生一大批重要科技成果提供動力,是我國進一步優化科技創新環境,加快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的人心所向和希望所在。
近年來,職務發明專利在我國發明專利中所占比重逐年加大,為創新驅動發展提供了有力支撐。數據顯示,2015年,在我國國內發明專利授權中,職務發明專利授權23.9萬件,占90.9%。“科技人員是推進創新的引擎,職務發明制度建設就是在為科技創新引擎裝填核動力燃料,就是在為給科技創新之火澆灌利益之油。”陶鑫良指出,包括職務發明獎勵和報酬主要內容在內的我國職務發明制度,表面上似乎僅關系著職務發明人與其所在單位之間在經濟上的利益協調和利益平衡,但是在其背后深層次揭示的卻是我國對于科技創新人才激勵機制的政策導向,是職務發明可能激發產生的經濟效益之合理分配的法律保障,關系著我國能否營造持續有效激勵重大科技創新及發明創造的生態環境。“《意見》進一步部署完善職務發明制度,不僅關乎我國當前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知識產權強國建設能否及時與有效實現,還影響著未來若干年間我國科技創新產出的數量質量和發展后勁。”陶鑫良表示。
針對《意見》中提出的鼓勵和引導企事業單位依法建立健全職務發明管理制度、探索完善創新成果收益分配制度等具體措施,陶鑫良認為,《意見》中提及相關措施較為全面,基本涵蓋了發明報告、權屬劃分、獎勵報酬、糾紛解決等內容,但在具體實施層面仍需進一步細化和深化,提高可操作性。“譬如我國專利法早就規定有‘一獎兩酬’,但過去我國職務發明報酬中‘一獎’落實較多,而‘兩酬’也就是職務發明成果轉化并產生經濟效益后的利益分配卻很少付諸實踐。”陶鑫良指出,如果不明確職務發明獎酬及其量化規范標準,那么相對于職務發明人通常處于強勢地位的單位,往往可能使法律上職務發明獎酬之權益規定變成一紙空文。
“下一步,應當按照《意見》部署,進一步細化發明報告、權屬劃分、獎勵報酬、糾紛解決等職務發明制度的諸項措施,使之能夠得到全面落實與不斷提升。同時根據實踐情況,積極改進和調整相關措施,與時俱進,讓我國職務發明制度落地生根,良性運行。”陶鑫良說。(吳珂|中國知識產權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