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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和實用新型
大家知道,專利包括三種類型,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本談主要講發明和實用新型。
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 方案。從定義上我們就能夠看出,發明專利即可以是產品也可以是方法,而實用新型專利只能是產品而且是具有形狀和構造的產品。
除了定義不同以外發明和實用新型還存在以下幾點不同:
1、保護期不同。發明的保護期是20年,實用新型的保護期是10年。如果我們一項技術生命周期比較長的話,那申請發明專利就比較合適。
2、審批時間不同。發明審批速度相對較慢,從申請到授權通常需要兩年以上的時間,如果有特別需要是可以申請加快的。實用新型審批速度較快,從申請到授權通常半年以內。
3、審批方式不同。發明需要進行實質審查,實用新型只是初步審查。簡單說,就是發明在審查過程中,會有一個比較專業的審查員就你的發明內容進行與你進行交流和討論,當然這種交流和討論絕大部分是通過書面進行的。而實用新型這種情形就非常少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