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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必須具備實用性、新穎性和創造性。(1)實用性是指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的經濟效果。(2)新穎性是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也沒有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過申請并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3)創造性是指同申請日以前已有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性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的特點和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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